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记者会
发布日期:2019-03-12 来源:新华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将于3月12日(星期二)15时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敬请关注!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本场记者会的主题是“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先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先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女士,来围绕这一主题,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首先,我们有请刘贵祥专委。
[刘贵祥]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参加人大记者会对最高法院来说是第一次,所以我们非常珍惜。也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与媒体记者朋友就今天这个专题进行交流,回答记者朋友们提出的问题。
今天记者会的主题是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那么什么是执行呢?执行就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得到实现。比如说,判决书判决要还钱,那么使这个钱能还到申请执行人的手里,这就是强制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来源于裁判文书不能得到有效及时执行。执行难的问题由来已久,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案件井喷式增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执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人民群众把它称作“执行难”。
我刚才说了,执行难的问题由来已久,这些年来长期存在,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影响了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因此,解决执行难,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殷切期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决定》作出的重大部署。2016年3月,提出了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到现在,三年的时间已经到了,大考已至,我们是不是可以交出个满意的答卷呢?今天,我愿意就这个问题与记者朋友进行坦率、真诚、深入的交流。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现在开始提问。
[人民日报社记者]
第一个问题想提给刘贵祥专委。今天上午,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如期实现了。请问经过这场攻坚战,现在的执行工作和三年前相比有了哪些变化?
[刘贵祥]
好,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这三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一性两化”的基本工作思路,奋勇拼搏,攻坚克难,改革创新,确实使我们的执行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是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我想,看得见、摸得着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我们针对执行难的成因复杂,执行程序中各种矛盾交织叠加的特点,构建了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也就是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这个大的工作格局,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齐抓共管,奠定了解决执行难的前所未有的社会基础。
第二方面,我们清理了一大批历史性积案。刚才我说到,执行难由来已久,其中一个表现就是有大量的案件沉淀下来,没有及时解决,有些案件一直到2016年,有的可能很多年了。我们采取措施,对过去历史性的多少年前的案件进行全面核查,登入到信息化案件系统中,然后再进行筛查,凡是有瑕疵的、不符合结案标准的,重新查控财产,重新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着力点,予以进一步化解和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啃下了许多难啃的骨头案。通过对历史性案件的清理,我们还了执行程序中历史性旧账,卸下了历史包袱。为下一步解决执行难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第三方面,大力推进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破解执行中的“四大难题”。我们常说执行难有四大难,这是历史上形成的。
首先是查人找物难,因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担负着为当事人查人找物的职责,这一点跟国外很多国家的做法是不一样的,国外很多国家只是当事人告诉法院、告诉执行机构说有哪些财产,执行机构就去给你采取措施就行了。但是我们要担负着查人找物的职责,过去是“登门临柜”的这种形式下,一家银行一家银行地跑,一家房地产部门一家房地产部门跑,千里奔袭,“登门临柜”,可见它的效率是很低的,这么大量的案件,我们必须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了覆盖全国、覆盖基本的财产形式,四级法院干警都能统一适用的、网络化的财产查控系统,将各种财产形式一网打尽,从而破解了查人找物难题。
二是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难题。隐匿转移财产,用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段来规避执行,这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我们推进了信用惩戒体系,出台失信名单制度,构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人人喊打”的局面。
三是管理上的难题。长期以来由于案件大量积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体外循环”“抽屉案”是个现象,管不到人、管不到案。所以,我们建立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和流程节点管理平台,把所有从立案开始一直到办结,所有案件办理的节点都在四级法院的监控之下。过去执行不规范的现象,通过这种办法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和改进。
最后是财产变现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人员通过查,查到的是存款,这对执行人来说是非常幸福的事,因为存款划拨到法院的账户,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既省时又省力,又不会出现太多的麻烦。但是,实践情况是复杂的,我们遇见的起码有40%到50%,甚至有的地区是60%,查到的是各种形式的财产,比如房地产、证券、股票、车辆,甚至生猪、牛羊,我们需要把它变现成现金支付给当事人。过去传统的拍卖,就是委托拍卖,现场敲槌的这种拍卖,受时间所限,再加上受众范围所限,所以成交率低、溢价率低。更重要的一点,也是让我们广受指责的现象,就是权力寻租、暗箱操作、不法的利益链条。我们推出的网络化拍卖和网络化的评估系统,使我们的拍卖成交率、溢价率大幅度提高,特别是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佣金,因为这种网拍是不收佣金的。我们这几年光给当事人节约佣金205亿,我说的这是非常精确的数据,因为网拍的每一件案子,整个拍卖过程都在我们最高法院指挥中心掌握得一清二楚,一点往里面塞假的可能性都不存在。从开始网拍之后,我们在拍卖环节的投诉率微乎其微,违法违纪目前几乎是零。
这四大难题的破解,我认为是这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大变化,基本的变化、模式性的变化。
第四方面,我们在规范化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还有执行作风不端、执行纪律不严这些现象,使我们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两手抓,一手是打造信息化数据铁笼,所有的都在监控之列。第二个是制度铁笼,我们这几年制定了50多个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严格约束我们执行权的运行,控制执行权的滥用,划定“高压线”,整肃执行纪律,整肃执行作风。这几年,光从执行岗位上由于各种违法违纪调离了50多人,处置了几百人。我们下大力气清除害群之马,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第五方面,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历史性的执行案款沉积的比较多,管理也比较混乱,好多不能及时发放到当事人手里。因此,我们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用了9个月的时间,对所有的执行案款全面清理,历史性案款960亿全部清理发放,借此基础上建立了“一案一账号”的长效机制。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执行案款管理混乱的局面,廉政风险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会一去不复返。还有涉民生案件、涉拖欠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账款的这类案件,我们建立了一套加大执行力度的机制,执行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由这些变化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实际效果方面的变化,我可以在这里说几个数据,我们法定期限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实际执结率90.4%。这三年我们执行案款,也就是装到当事人口袋里的真金白银4.4万亿,同比增加了71.2%。还有,由于执行环境的变化,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也在提高,2016年、2017年、2018年,这三年合在一起,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提高了10个百分点左右。还有一个现象,大家知道,世界银行有个营商环境的评估,其中有个指标叫“合同执行指标”,我们国家在评估中位列全球第六。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到,我们在强制执行方面的一些变化。谢谢大家。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我们观察到,有些地方法院是举全院之力攻坚执行,可以说是属于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举。我的问题是,请问刘专委这样的状态可否持续?攻坚之后,会不会又回到原来的状态?谢谢。
[刘贵祥]
我简要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您的这个问题非常好,我相信也是很多老百姓心存疑问的问题。也有很多人当着我的面问,这三年采取的措施,几乎是各级法院举全院之力,这种情况能够长期持续下去?会不会又回到了过去?历史上有百万案件大清查、无执行积案的专项行动,但是其结果是清了又积,积了又清。那么这次经过两三年的攻坚,每年又会有新产生的六七百万件的案件,会不会又是新的案件堆积下来回到原点?对这个问题,我非常自信地告诉各位,肯定不会。为什么呢?我想,首先一点,我刚才已经说了,我们这次是对几十年所有的、不放心的案件进行了一次统盘清查,纳入到案件管理系统,永远在监控之下。把这些案件消化,使我们卸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过去案件的积累,使我们负重前行,举步艰难,卸了下这些包袱,使执行工作进入到一个良性循环的状态,这个底数清了,我们心里有数了。
第二,这次“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坚持的是标本兼治,也就是说我们在攻坚“山头”的时候、削平“山头”的时候,同时在做艰苦的“铺路架桥”的工作。举个例子,我刚才说到全国法院都在广泛适用的“网拍”系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这是一套各级法院嵌入到我们工作平台里面的一个工作系统,这能够回到过去的状态吗?我们编织了一个网络化查控系统,坐在北京的办公室可以查新疆一个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可以查中俄边界一个信用社的存款,这样一个网络体系,能够回到过去的状态吗?我们的信用惩戒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除了“老赖”之外,所有人都说好,这个能够回到过去的状态吗?我们一边削“山头”,清理积案,一边搞长效机制建设。虽然长效机制建设还任重道远,但是已经初步形成了框架,会越来越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不可逆转的,不可能回到原来。更重要的一点,我们对下一步的工作有统盘的考虑和打算,我就不在这里细说了。谢谢大家。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现在街头的电子屏幕、老赖地图等经常曝光一些老赖信息,产生了巨大反响。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如何处理好曝光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谢谢。
[葛晓燕]
你刚才说的“老赖”,在法律意义上,叫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是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依法对他进行信用惩戒,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规定又作了司法解释。因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大家都知道,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在执行工作中也严格依法保护。但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和隐私保护之间并不矛盾。
首先,我们并不是对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都进行公开曝光,我们只是选择其中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以敦促他们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在社会上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
第二,对于公开的内容来讲,严格限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就不会公开。
第三,即使对依法可以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人民法院在公开的时候,也采取一些技术性处理,例如对他的身份证信息上有关出生年月数字给予隐去,这样做的目的也就是尽可能地保护隐私。
实践证明,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他们的相关信息,对于推进我们社会诚信建设和解决执行难起到了非常好的推进作用。比如说在江西,2015年12月4日,江西高院和江西日报社,以及江西18家金融媒体共同打造了“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这个曝光台具有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在线举报、自我监督等多项功能。一旦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往往就处处受限。然而,只要失信被执行人一旦履行了法定义务,这个平台立即对他的失信名单信息给予屏蔽,相关的联合惩戒措施也同时解除。这个平台同时也是我们法院系统自我监督的一个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到自己关注案件的办理进展,还可以在线举报、反映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法院都及时予以处理。三年来,这个“法媒银”平台在推进“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方面,在帮助我们攻坚执行难方面,都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银监会三个部门联合发文,向全国予以推广。
当然,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不断实践中去完善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是一样,我们今后会不断地完善这项制度,使其在助推法治进步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基本解决执行难虽然实现预期目标,但是有些方面、有些地区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还较为突出。请问接下来人民法院将如何加以解决?
[刘贵祥]
我来简要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在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个表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同时报告中还有另外一个表述,“我们深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在有些地区、有些方面执行难依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从坚持问题导向这个角度,我刚才说了,要和媒体记者进行坦率的交流,因此也不应该回避问题。
实际上我们对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还是心中有数的。一方面,从我们的信息化建设上来说,像查控系统,虽然我刚才说了,能够“一网打尽”,但是实践中存在着“鱼不在水里”,也就是我们说的隐匿财产、转移财产,他根本不进行财产信息登记,或者用别人的名字登记,这个时候只有网就捞不着鱼,这是个短板。另外,这个查控系统在我们攻坚战的时候,千军万马涌到这条道上来,发生堵塞、运行不畅、信息部分不准确的现象是我们必须克服的。
第二方面,我们的联合信用惩戒,大家都说非常好,但是其他限制措施能不能都做到像我们限制坐飞机、坐高铁这样,能够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呢?目前没有全部都做到。也就是我们还有很多联合信用惩戒部门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网络化对接,以至于实施效果不是都很理想。
第三方面,我们的执行人员、我们法院内部依然在有些地方还存在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的现象,还存在作风不正甚至违法违纪的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此外,我们还有许多历史性的案件没有彻底消化干净,等等,这些问题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咬定“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个目标不放松、不懈怠、不动摇,必须持续发力,必须持续真抓实干,迎难而上,久久为功。
为此,我们对下一步做了全面的部署和考虑:第一,我们已经制定了下一步推进解决执行难五年的工作纲要,从执行体制改革、执行模式改革到整个信息化升级换代等等方面做了一个全面的部署。第二,有关方面目前正在着手制定从源头治理执行难的一些方案和意见。第三,人民法院将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我们执行队伍的综合素养,改变目前我们执行队伍的综合素养不能完全适应执行需要的情况。此外,推进完善强制执行的立法体系。目前,《强制执行法》已经被列入立法计划,最高法院正在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紧锣密鼓地起草《强制执行法》,争取在今年年底向全国人大提交。还有和强制执行密切相关的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探索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等等。
总的来说,我们对下一步整个执行工作的推进有一个全盘的考虑,而且会更加发力,绝不会减弱现在的工作力度,努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谢谢。
[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记者]
我的问题同样问给刘专委。您刚才具体介绍了一下我们这两年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效,您刚才也说到啃了很多硬骨头。我在跟身边很多朋友交流的时候,他们有个感受,法院花了那么多力气解决执行难,可是还是有些案件得不到执行,您认为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我们怎么样才能把书面上的成效和人民群众的感受切实结合在一起呢?谢谢。
[刘贵祥]
您提的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我们的一个痛点。我作为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一员,有一些案件不能实际得到执行,把真金白银装到当事人口袋里,这对我们来说有时候感觉是很失败的。我把实践中面临的两种情况介绍一下。第一类情况,存在一些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还是没有得到及时执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数是由于执行面临情况的复杂性。比如说,当我们执行一个房产的时候,马上要采取拍卖措施了,这时候出来一个人说这是我的房子,我们把他叫做案外人,案外人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之后,做了裁定,如果他不服,提起异议之诉,这样一审二审,九个月就过去了。
再比如,财产要处置,我刚才说了拍卖,我们的网拍虽然很好,但是有些财产市场不需要,也会流拍,流拍之后,可以以物抵债。问题是我们很多人申请执行人不要这个财产,不同意以物抵债,这样财产就处置不了,案件就搁置到这儿了。还有,当我们涉及到执行一个被执行人的时候,他有好多债主,都要这笔钱,这就出现了执行分配问题。一个当事人认为你执行分配得不公,用通俗的话说,就会提异议和异议之诉。所谓执行程序,要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个程序救济,你又不能没有这个程序,但是这个程序救济有的时候需要时间。所以,我们在设核心指标的时候,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核心指标是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达到90%执结,那么为什么不能达到百分之百呢?客观的情况,确实难以达到百分之百。当然,我们也毋庸讳言,有的没执行的,尤其这几年,存在着极个别的现象,有我们自己消极执行的情况,有的也确实存在案件多,一个人手里握着几千件案子,顾不过来,有时候他就选简单的、容易办的先办了,有这样的情况。但是现在在逐渐消化,这种情况将越来越少,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了。
最重要的一个情况,影响观感和大家的直接感受,就是我们说的“执行不能”的案件。老百姓为什么说他是“老赖”呢?是有钱,欠钱而不还钱的时候。我说的情况是,欠钱但是没钱,因此还不了钱。这种情形,我们把它叫做“执行不能”。实际上,在我们的执行程序中,有相当大量的被执行人,让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找不到他的财产。我说过一句话,“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在这类案件上,我们下的工夫、投入的司法资源,甚至比执行完毕的还要多,可是劳而无功。对我们来说,这肯定是比较痛苦的事,但是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大家都知道有个“僵尸企业”,而且“僵尸企业”肯定不是少数。“僵尸企业”进入到我们的执行程序中,已经债台高筑,什么履行能力都没有,这就变成“僵尸案件”了。还有涉及到个人债务的,个人债务在我们执行案件中占了70%,像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还有非法集资、民间借贷这一类纠纷,被执行人往往一开始履行能力就很弱,出现风险之后,更是没有偿还能力,家徒四壁。我曾经遇见这样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他家里比较困难,借钱去租人的车搞运输,想赚点钱,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把人撞残疾了,判了六十多万块钱,这对他来说是雪上加霜。当我们对他采取执行措施的时候,他家里连一个值得去卖的电视都没有。这种情况,显然是执行不了的。所以,这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总的来说,“执行不能”这种情况,它是一种商业风险,有时候甚至是一种商业陷阱,一开始就让人套路了,有时候是法律风险。那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让法院一定要把它真金白银地执行到位,大家说这可能不可能?有时候一欠就是几十个亿,国家不可能拿这笔钱。这种案件还是有大量的,大家可以想像出不少这样的例子出来。但是问题是,对这部分案件,每年都有相当大的量,每年滚雪球一样滚下来,我们年年都得面对这批案子,压力很大。所以,我们法律上采取一种办法,叫做“终结本次执行”,实际就是做暂时结案处理。所谓的暂时结案处理,是因为查不到他任何财产,我们就发一个“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然后把它放到我们的“终本库”里,对社会公开。一旦进入到“终本库”,我们有网络化查控系统,每半年过滤一次,一旦过滤出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当然,当事人发现财产线索让我们去核查的,也可以恢复执行。还有,凡是纳入到“终本库”的,别看这个案件说是“终结本次执行”了,但是在我们网上一直挂着,限制他高消费,并没有不管。
当然,我们对那些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执行不能”案件,采取了司法救助的办法。类似我刚才举的例子,我们进行了相应的司法救助,以解决他的燃眉之急,解决他的一时之困。当然,在这类案件里面,大家最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法院能不能做到把有财产的案子和无财产案子真正能够甄别到位?不要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当做一个筐,把有财产的人也往里装,这不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我们专门出台一个司法解释,还有我们的监控系统,对这个问题是采取了严密的措施进行防范。也就是说,法院忠实履职是最基本的要求。对这个问题,我回答到这里,考虑到这是特殊情况,解释得稍多了一点。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
我有个问题想要请教,关于反腐败行动当中的涉案财产处理问题。我们关注到,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加大了反腐力度,有不少贪官落马,这些贪官当中也有很多“巨贪”,请问这些“巨贪”背后的这么多钱怎么处理?另外,这些贪官也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块案款是怎么执行的?谢谢。
[刘贵祥]
好,我简要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反腐斗争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们的司法审判职能,依法、高效、有序地审理了一批涉职务犯罪案件。在发挥司法职能,惩治贪腐犯罪的同时,加大了对贪腐份子的经济处罚力度,追缴他的非法所得,提高他的违法犯罪成本。
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有个重要内容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罚金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依托于主刑,分层次地规定了适用“罚金刑”应该把握的标准,从这个标准上可以看出来,对贪腐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同时,这个司法解释中还明确规定,对于没有追缴到案的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要一追到底,不设时限,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结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17件117人。其中29人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88人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个人财产。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贪污所得被全部追缴。谢谢。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我们的问题是,对于农民工讨薪、交通肇事赔偿、赡养费、抚养费等涉民生执行案件,执行效果如何?谢谢。
[吴偕林]
由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我们一直讲“民生无小事”,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事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贯彻落实,也事关我们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的践行,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也是执行攻坚的一个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多年来从理念、机制、方式、保障等方面,全面加强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并对全国法院给予指导、提出要求。
以我们福建法院为例,这几年我们始终坚持把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包括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赡养费、抚养费问题等等,始终作为我们执行工作的重心,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我们在工作当中坚持把常规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把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相结合,把面向一般主体执行与突出特殊主体执行相结合,同时也把传统执行手段与现代执行方式相结合,通过这四个方面的结合,取得多重的效果。应该说,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跟大家通报一下有关情况。
第一,从“三优先”快速兑现真金白银方面入手。我们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到农民工工资、交通事故赔偿等民生案件的执行实行“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比如说2018年,我们全省法院执结涉民生案件3.3万余件,执行到位金额达到12.67亿元,其中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达到3.65亿元,惠及1.8万余人。
第二,强化善意执行,为群众救困解难。特别是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与企业相关联的,所以我们把这种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与企业的发展联动考虑,努力让民生保障权益得到最大化。比如说,福建莆田中院曾经执行过一个“正鼎地产”的系列执行案件,通过善意执行,让一个“烂尾楼盘”变成了“黄金楼盘”。如果按照一般烂尾楼盘来处置,可能就要简单拍卖,那价值不是最大化,可能是最小化。通过善意执行,让“烂尾楼”变成了“黄金楼”,盘活了40亿的楼盘,而且发放了农民工工资1亿多元,还解决了3452户业主产权证办证风险问题。如果这个楼盘拍卖,那这3452户已经付款的业主将血本无归。通过这样的善意执行,为他们救困解难。
第三,开展“暖心”行动,并把它作为常态化的化解工作机制。我们每年都会部署一些“春夏秋冬”四季战役,还有我们去年开展的“亮剑八闽”百日攻坚决胜战役当中,都把涉民生案件的执行纳入集中专项行动中去,来开展集中统一执行。比如今年1月9日,我们开展了涉民生案件的集中统一行动,这一天,全省法院清空了19处房产,司法拘留了73名被执行人,同时也发放了执行案款3987.3万元,发放了司法救助款445.88万元。
第四,“三个一律”,形成执行威慑,确保民生案件的执行。“三个一律”,即有财产线索的一律依法核查;符合条件的一律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名单;拒不执行法律义务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严惩。我给大家通报一下执行情况,今年元旦、春节期间,我们开展了一个“暖冬”执行行动,这些行动当中,一共采取了控查措施205人次,司法拘留145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5人,限制出入境60人,还对一些被执行人罚款20万元。通过“三个一律”的举措,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震慑效应,也推动营造了全民守法、人人守信的社会氛围。
第五,加强探索“执行+保险救助”,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去年开始探索建立全省“执行+保险“救助工作机制,除了传统的执行救助以外,借助保险的力量,来拓宽救助的资金来源。三年以来,我们通过司法执行救助,或者说加上保险救助,一共发放了执行救助款达到8174.75万元,发放给4911人。
民生就是民心。民生案件的执行,就是要民生优先,执争朝夕,行稳致远。下一步,我们还要继续强化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坚定守护好民生保障的法治防线,坚持兜牢基本的民生底线,让更多的真金白银落入人民群众的口袋,也让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当中不断有满满的获得感和暖暖的幸福感。谢谢大家。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
我注意到,前两天也就是在“两会”期间,广西玉林中院一名执行干警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不幸去世。请问,法院在保护干警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方面有什么举措?谢谢。
[刘贵祥]
好,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在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了,这三年,我们牺牲在执行工作岗位的干警是46人,如果再加上刚才您提到玉林的这位同志,应该说到现在为止牺牲在执行工作岗位上的是47人。这几年,我们一线的广大执行干警确实是艰苦奋战,无私奉献,不怕牺牲,做出了巨大而艰苦的努力。我非常熟悉的黑龙江高院执行局局长,50出头,连续加班,在办公室刚安排部署完外地执行的工作之后,说躺着歇一会儿,就没有起来。这些同志的离去,我们是非常悲痛和非常沉痛的。
我们都知道,执行案件量非常大,全国平均是一年一位干警要执结150件案子,像北京、广东这些发达地区,一个人一年要完成1000件左右案件。面临着这些堆积人山的案件,又面临着当事人期待的目光和期盼,他们不得不加班加点。再加上我们对案件有一些目标要求,这确实是个现实的问题。但是,关心干警、爱护干警,也是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一直非常高度重视的。比如说,今年有的地方在攻坚战中不休假,有很多地方也是自觉的不休假,所以最高法院马上发通知,要求一定要给这些同志调休、倒休,不能这样连续疲劳作战,还要注意大家的身心健康。比如,我们特别强调对干警定期进行体检,要求活跃我们的文体活动形式,减轻干警的心理压力。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举措,比如,我们加大了对一些辅助性工作的外包,加大聘用制雇员的力度,尽可能减轻法官的负荷,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我们目前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执行智能化,实际上是想通过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人工智能,用机器来代替法官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减轻执行法官的压力。
当然,更重要的是,刚才已经提到了,我们的执行工作经过攻坚战之后,已经进入到良性循环的状态,按照正常的工作秩序在运行。我相信,我们法官的身心健康问题也会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好转。当然,这47位干警中有几位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暴力抗法牺牲的,还有几位是凌晨到执行现场去,因为在山区发生了一些交通事故。总而言之,我们会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关心我们干警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刚才刘专委提到了有关“老赖”的话题,我的问题也是和这个有关。社会上有很多“老赖”欠钱不还,一方面他们转移或者隐匿资产,另一方面他们还会享受高消费的生活,甚至有时候过得比债权人都还要好。我的问题是,法院在制裁这种恶劣现象方面会有哪些措施?谢谢。
[刘贵祥]
对刚才说到的这种教科书式的“老赖”,老百姓都是深恶痛绝的,那么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够有效地打击这样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老赖”呢?首先,我们在实践中已经做的也是应该这样做的,就是依法用足用活我们的强制执行手段,强制执行动用的是国家强制力。因此这几年,我们通过打击拒执罪,判了1.3万人。为了很好地发挥刑法第313条拒执罪的功能作用,除了过去公诉的情况,双轨制也搞了,可以自诉,充分发挥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另外,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符合条件的,司法拘留了50.6万人,还有限制出境措施,这三年有3.4万人。
第二,刚才已经说过,联合信用惩戒,纳入失信名单,这几年从实行失信名单制度以来,纳入失信名单的有一千多万人。当然借此我也解释一下,大家说怎么会这么多?以前每年有几百万件案件,这么多年累计这么多。还有,有的失信被执行人是因为多个案件被多个法院多次纳入到失信名单,我们进行了一个测算,实际上,目前还在网上挂着的是800多万,但是涉及到的市场主体不到500万,大概是这样的情况。但是不管怎么说,信用惩戒,限制他高消费,这毫无疑问是个非常有效的办法。
第三,我们已经有所作为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措施,就是“立、审、执”的衔接机制,解决一些利用关联公司和股东关系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姊妹公司之间互相转移财产,股东花着企业法人的钱就像花自己的钱一样,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的时候找到庙了,和尚跑了。怎么通过“立、审、执”的有效衔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挑战。公司法第20条有个滥用法人人格,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制度,我们要充分发挥这种功能作用,穿透他的独立人格,使他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我们还要充分有效利用多种查控手段,比如说对企业的审计,这种手段虽然麻烦点,也要用。我们发现一个企业光贷款,这两三年贷了十几个亿,可是它的账上从来没放过一分钱。另外还有悬赏公告,发动群众举报等等方式。总而言之,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查找他的财产线索,以达到有效的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效果。
[经济日报融媒体记者]
我们知道,对一些企业的执行有时候会面临一些两难的境地,有的企业陷入了债务危机,这个时候法院如果加大执行力度的话,会造成这个企业的破产。请问刘专委,怎么处理善意的执行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的矛盾?
[刘贵祥]
刚才您问的这个问题,对于执行工作来说,我认为这是个更高层次、更高境界需要把握的一个问题。这实际上是怎么在执行过程中把加大执行力度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追求一个最好的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问题。一方面,对刚才说到的这种“老赖”,我们是绝不能手软,也绝不姑息。因为这关系到整个社会诚信的基本的要求、基本的道德风尚。另外一方面,我们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正如刚才这位记者所提到的,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企业有技术力量,有相当强的技术工人,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市场等各种因素,一时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务危机。当一个企业出现债务危机的时候,会引起债权人的恐慌心理,往往见到的景象是,各地法院和有关司法部门蜂拥而至,纷纷采取查封等手段,左叼一口、右咬一口,企业不死也得死。那么,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呢?确实对执行人员来说,要有比较高的综合素养,要有比较高的把握政策界限的能力和水平。所以说,我们从意识上要树立公权力的所谓审慎性和歉抑性,审时度势进行把握。
我想说这样几点:第一,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当事人现在可以通过保险,对保全措施进行担保。这个成本是比较低的,你提供类似这样的担保,然后拿出个还款计划,度过一时的债务危机,让这个企业能够活下来,又能促进就业、保住就业,又能促进经济发展,何乐而不为呢?
第二,要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的衔接,我们国家有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于一个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当你申请破产重整,而且能够得到债权人和有关股东的一致意愿的情况下,我们进入到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程序,那么整个执行程序会中止下来,进行新的债务组合和对企业的拯救。所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是治病救人,是拯救这个企业,使它起死回生。为什么有的国家把破产法叫做“企业更生法”,就是这样。当然,有很多企业畏惧提破产这个事,好像一提破产是个很不好的事,实际上有时候通过重整和和解是解决债务危机的一个很好的办法。
第三,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控制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有限度,要把握好界限。我们现在有明确的要求,绝不能明显的超标的查封。二是能够活封的不要死封。机器设备,农用工具、生产性车辆,你用其他的方法完全可以达到查控的效果,何必非得给它捆到那儿不让它动呢?还有,如果有多种财产形式,你只能采取最经济的、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去采取处置措施。还有,不能把民事纠纷当做刑事犯罪去处置。我们在保护民营企业的一系列措施上,都有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我们在整个执行程序中,法官要有一个很强的理念,怎么为我们党和国家大局服务,这个要有充分的考量,采取的一些措施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要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谢谢。
[中国网记者]
我的问题是,我们关注到在媒体报道中提到“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不能上学”,我们想知道是否确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谢谢。
[刘贵祥]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刚才两位院长也都有所介绍,限制的措施非常多,我们说30多大类,100多小类,其中,限制他上高收费的贵族学校,这是在限制之列的。所谓高收费的贵族学校有两个要点,他收费比一般正常的学校收费要高,这就属于高消费了。第二,被执行人来支付这笔费用,如果不是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支付的,当然也不在限制之列。所以,我们不能把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都列为限制之列。
我也注意到去年下半年报道说,南方一个孩子考上大学了,要限制他孩子上大学,后来他就交了钱了。实际上这是个误读,我们专门了解了一下这个情况,因为我刚才说了公权力的谦抑性和审慎性,你不能滥用。实际情况是这样,他父亲被纳入失信名单,欠人二十多万块钱,他的孩子考了大学,考得非常不错,他朋友跟他聊天的时候说,你得注意啊,弄不好还限制你孩子上大学呢,你欠人家的钱没还呢。这样他就自己主动跑到法院,把这二十多万给还了。所以,不管是教育部门也好,还是法院也好,都没有对这种情况采取所谓的限制措施。所以我们一定要把握界限。我还注意到一些境外媒体还在说“搞株连”,我们中国的司法是非常文明的,我们的法律制度也是非常文明的,当然不能“搞株连”了,要把握好政策界限。
[主持人]
谢谢,由于时间关系,再提最后一个问题。
[新华社记者]
我们知道,执行难是个老大难,而这次能实现执行难基本解决,这一大的转变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谢谢。
[刘贵祥]
这几年我们全力以赴地攻坚执行难,在这三年的大战役中,我有个非常深刻的体会,如果说这几年能够实现“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阶段性目标,我们的执行工作确实发生了一个非常大的变化,我认为:首先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我们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政治环境和法治环境,如果没有这个大的环境,我没办法想象,会有60多家部门都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形成联合惩戒的合力,我们把3900多家,几乎所有的银行都纳入到我们查控系统里面来。实际上提出来搞信息化查控联动,在若干年前,在我没有当执行局长之前,早都在做这个事,但取得的效果没有这次这么明显,首先我认为这是个大的环境。
第二方面,党中央一直在大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刚才我们说了,执行问题是个程序问题,是个信用问题。所以说,大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我们抓住了这个历史机遇。
第三方面,我体会非常深刻的是,各级人大对整个执行工作的监督,政府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对执行工作的支持,政协、社会各部门、各界的支持,可以说为我们形成社会合力打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基础。
第四方面,现代化的信息科技给我们推进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破解执行程序中过去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四大执行难题,提供了技术支撑。坦率地说,在2016年之前,实际上我们从2014年就开始着手探索建立信息化的执行系统,如果没有前面这个基础、这个经验,是不敢提出“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这个做到一定程度,增强了我们的信心。所以,没有这种现代科技的支撑,没法想象基本解决执行难。
第五方面,我也借这个机会说,刚才也提到了,我们一线的广大干警奋勇拼搏,不怕牺牲,无私奉献,为实现“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心血,这与他们的付出是分不开的。
最后,我还想借这个机会特别说一句,我们在整个解决执行难的攻坚过程中,广大媒体记者朋友加强宣传,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宣传我们一线干警可歌可泣的事迹,宣传我们执行工作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当然也揭示我们存在的问题,对我们进行监督。我记得,这几年一直在进行的“全媒体网上直播”,我知道“全媒体网上直播”看的人将近4亿人次,可以说为我们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所以借这个机会,我也向咱们各媒体的记者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对我们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感谢你们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监督。谢谢。
[主持人]
本场记者会到此结束,谢谢三位嘉宾,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