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_政策研究_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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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综合部政策研究中心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就营造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对其财税支持政策、提升创新发展能力等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指导措施。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破解措施:
一是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二是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机制,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采取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正常、面临暂时流动性紧张的民营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探索实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鼓励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专项基金开展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或财务投资。
三是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深化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完善创新创业可转债转股机制。研究允许挂牌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落实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比例与投资期限的反向挂钩制度,鼓励支持早期创新创业。鼓励地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专业化基金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存在股票质押风险的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制定相关过渡性机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化解风险措施。
四是减轻企业融资负担,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研究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限制,进一步释放商业银行投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经济资本。
《意见》提出要完善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包括: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意见》还提出,要营造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主动服务中小企业,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要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要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重视培育企业家队伍,支持对外合作与交流。
《意见》还提出,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研究制定专精特新评价体系,建立动态企业库。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工程,打造一批融通发展典型示范和新模式。围绕要素汇集、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分别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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