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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服务
投融资信息
银监会:紧盯潜在高风险地区,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
发布日期:
2017-04-10
来源:
投融资部
4月10日,银监会公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其中,房地产领域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信用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和交叉金融风险等被作为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
在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方面,银监会要求分类调控、因城施策,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行为,切实抑制热点城市房地产泡沫。此外,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口径房地产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开展房地产压力测试,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建立健全房地产押品动态监测机制。
其中,信托公司被银监会点名。《指导意见》指出,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房地产融资占比高、贷款质量波动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量较大、占比较高的信托公司。
房地产信托一直是房企融资的重要来源。根据万得数据,截至2017年3月,房地产信托的存量为899只,较去年同期总数下降了24.58%,而规模合计为2085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4.27%,但是规模在所有信托中的占比还是达到了53.23%,较去年同期微升1.32个百分点。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指出,今年随着地产融资政策收紧,目前发行新的开发性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公司已经非常少了。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方面,《指导意见》除了提到持续推进网贷P2P风险专项整治之外,首次提出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指出P2P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近期,互联网金融圈的小额现金贷业务引发了舆论关注,其起源于美国的“发薪日贷款(payday loan)”,是一种借款日期短至数天,长至数月的小额现金网络借贷,一般用于缓解个人短期现金短缺的问题。这种现金贷一般表现为期限短、利率高、数额小,近两年来在中国一二线城市红火起来,三四线城市也开始出现,也滋生出不少骗贷、暴力催收等社会问题。
除了现金贷,校园贷依旧成为《指导意见》重点提出的问题。《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P2P网贷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未满18周岁”是银监会最新为网贷P2P校园业务划定的红线。事实上,在去年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期间,不少校园贷机构嗅到监管风向,已经提前缩减校园贷业务,“断臂求生”。
在信用风险管控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摸清风险底数,严控增量风险,处置存量风险并提升风险缓释能力。其中,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一位银行业监管人士曾经对澎湃新闻表示,关注类贷款中其实一半都可算作不良贷款。
银监会在文件中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资产质量迁徙趋势分析,增加利润留存,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各级监管机构要对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估,对风险抵补能力不足的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
澎湃新闻发现,从各家银行近期披露的2016年报来看,多数银行的拨备覆盖率较前一年有所下降,有些银行这一数字跌破150%的监管红线。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虽然有些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已经低于监管要求,但是相较于国外70%-80%的平均水平,还是较高的,这是一个监管要求不同的问题。
在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此外,规范新型业务模式,强化融资平台风险管控,防范债权悬空风险,紧盯列入预警范围的潜在高风险地区,推动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
在交叉金融风险领域,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业务复杂程度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审慎开展交叉金融业务,做实穿透式管理,控制增量,消化存量风险。此外,监管机构将重点检查同业业务多层嵌套、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未严格穿透至基础资产、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资本拨备计提不足四个问题。
在4月7日银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表示,跨市场、跨行业、跨地区的金融产品交易带来一些问题,银行监管政策今年将与保险、证券、支付等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协调,重点整治三种套利行为,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四不当”行为也会得到解决,是指不当展业、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附: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6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
(一)摸清风险底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四)提升风险缓释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资产质量迁徙趋势分析,增加利润留存,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强风险缓释能力。各级监管机构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风险缓释措施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估,对风险抵补能力不足的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上市融资、增资扩股、发行新型资本工具等措施,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二、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体系,提升流动性风险管控能力
(五)加强风险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架构,将同业业务、投资业务、托管业务、理财业务等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限额和管理方案;提高对重点分支机构、币种和业务领域的关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的依赖度。
(六)加强重点机构管控。各级监管机构要锁定资金来源与运用明显错配、批发性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对一”贴身盯防。督促同业存单增速较快、同业存单占同业负债比例较高的银行,合理控制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规模。
(七)创新风险防控手段。探索试点城商行、农商行流动性互助机制,发挥好信托业保障基金作用,构筑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安全网。
(八)提升应急管理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负债稳定性管理,确保负债总量适度、来源稳定、结构多元、期限匹配;完善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加强向央行的报告沟通,运用“临时流动性便利”等工具,满足流动性需求。
三、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波动
(九)健全债券交易内控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贯穿债券交易各环节、覆盖全流程的内控体系,加强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控制。坚持“穿透管理”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债券投资纳入统一授信。
(十)强化业务集中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直接债券投资以及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表外理财等方式开展的债券投资纳入统一监测范围,全面掌握资金真实投向和底层债券资产的基本信息、风险状况、交易变动等情况,实现准入集中、数据集中和退出集中管理。
(十一)严格控制投资杠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开展委外投资业务,严格委外机构审查和名单管理,明确委外投资限额、单一受托人受托资产比例等要求,规范开展债券回购和质押融资,严格控制交易杠杆比率,不得违规放大投资杠杆。
(十二)加强风险监测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债券信用评级准入标准,做好债券投资久期管理。高度关注债券集中到期的企业、出现债券违约的企业,防控债券违约风险向信贷业务传导。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债券投资占比高的银行合理控制持债余额。
四、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
(十三)控制业务增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同业业务内部管理架构,确保业务复杂程度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审慎开展交叉金融业务。同业业务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制定统一的合作机构名单、产品投资目录,严禁与不在名单范围内的机构开展合作,严禁开展投资目录之外的业务。
(十四)做实穿透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交叉金融业务监测台账,准确掌握业务规模、业务品种、基础资产性质、风险状况、资本和拨备等相关信息。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十五)消化存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排查存量同业业务,对多层架构、复杂程度高的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对风险高的同业投资业务,要制定应对策略和退出时间表。
(十六)严查违规行为。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检查同业业务多层嵌套、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未严格穿透至基础资产、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资本拨备计提不足等问题。
五、规范银行理财和代销业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十七)加强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确保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十八)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设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简单、透明、可控”的原则设计和运作理财产品,在资金来源、运用、杠杆率、流动性、信息披露等方面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严控嵌套投资,强化穿透管理,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将理财业务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严格控制杠杆,防范资金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不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十九)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匹配原则,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将投资者分层管理落到实处。只有面向高资产净值、私人银行和机构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理财产品宣传及销售人员产品营销推介时,应真实、全面介绍产品的性质和特征,明确告知是本机构产品还是其他机构产品、是保本产品还是非保本产品、是有固定收益的产品还是没有固定收益的产品。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严格落实“双录”要求,做到“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十)审慎开展代销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代销业务实施严格谨慎管理。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合作机构风险评估情况、代销产品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代销业务品种和限额;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对拟代销产品应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依据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六、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
(二十一)分类实施房地产信贷调控。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住房居住属性。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行为,切实抑制热点城市房地产泡沫,建立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强化房地产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口径房地产风险监测机制。将房地产企业贷款、个人按揭贷款、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房地产企业债券,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融资纳入监测范围,定期开展房地产压力测试。加强房地产业务合规性管理,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房地产融资占比高、贷款质量波动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量较大、占比较高的信托公司。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押品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押品准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押品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内部预警信息,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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